作者:谈宏亮 来源:孝感日报 字数: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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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陆市人民法院李店法庭审理了一起涉及车辆安全统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案揭示了车辆安全统筹与商业保险之间的区别。 【案情简介】 今年4月,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张某所有的地磅上侧翻,造成地磅及货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唐某负全责,张某无责。唐某的车辆所有人周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在某统筹公司购买了商业统筹。张某的损失经评估约3万元,因协商赔偿未果,张某将唐某、周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及统筹公司诉至法院。 【处理问题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统筹公司虽收取统筹费并按保险模式运营,但未获得保险业务许可,不是保险公司,其提供的统筹也非商业三者险。因此,统筹公司不是适格被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周某承担,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 机动车安全统筹是基于道路运输企业风险高的特点,以行业互助等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的措施。然而,一些“统筹服务”公司提供的统筹合同虽与一般的机动车商业险中的约定内容并无太大区别,但“统筹服务”公司并不是保险公司,其亦不具备保险的经营资质,“统筹合同”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故而车主购买的“车辆统筹险”亦不属于车辆商业保险。(谈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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