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闵佳 通讯员李杰)近日,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偷钓水库养殖鱼案件,被告人付某、郭某因多次盗窃他人合法养殖的白鱼构成盗窃罪被判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付某、郭某及范某(另案处理)在明知水库内白鱼系私人财产的情况下,仍将偷钓视为“低成本取乐”,多次趁夜色结伙盗窃。其中,付某与郭某共同作案7起,付某还与范某共同作案3起。经核算,三人通过偷钓分别非法获利2989元、555元、921元。
部分公众认为“偷钓数额不大仅属治安处罚”,对此,法院明确指出该观点不符合刑法规定。法院阐释,盗窃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数额、次数、社会危害性及对财产权的侵害程度。特别是本案被告人多次盗窃,主观恶意明显,行为已侵害了双重法益,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退赃情节和认罪认罚态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人违法所得被追缴,发还被害人。目前,判决已生效,上述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