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去刘建华、施永建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二、免去姜勋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三、免去刘桢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一、免去刘建华、施永建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二、免去姜勋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三、免去刘桢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