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芦珊 通讯员李静雅)近日,记者从南漳县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王某等5人进行了宣判。
据悉,2020年6月至2022年7月,李某、王某等5人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及相关营业执照等手续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正规防护措施,利用私自改造的厢式货车以及自制的加油器,租赁枣阳某花卉苗木基地和木板厂作为场地,储存汽油,并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李某、王某等5人又租赁枣阳某花卉苗木基地、某钢材厂院子作为场地,继续从事危险作业活动,销售金额共计700余万元。
2025年2月,公安机关将该案件移送至南漳县检察院,2025年4月,南漳县检察院依法对李某、王某等5人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2025年5月,南漳县法院依法判处李某、王某等5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9个月,对情节较轻的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