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萍、襄阳宝隆典当有限公司:
作为你方的债权人,杨华已将其依据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对你方享有的债权及担保权益,全部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吴沅钊,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因在你方的住所及办公场所、注册地址均未能找到你方,现该债权的转让人杨华及受让人吴沅钊依法以报刊通知的形式,将该债权已转让的事实通知你方,报刊发布之日起即视为你方已收到本通知。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配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并及时向吴沅钊履行〔2016〕鄂0606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全部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杨华 吴沅钊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