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徐勇 通讯员 杨菡婧
11月26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日前,省民政厅印发《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鄂民政发〔2024〕16号)(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三类人群,应当依法依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201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明确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此次省民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对特困人员认定进行进一步细化。
《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即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未满16周岁;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以上三种情况具有其一的。
《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即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
《办法》所称的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即第一,法定义务人已经是特困人员;第二,法定义务人为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三,法定义务人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第四,法定义务人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第五,法定义务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法定义务人有无履行义务能力应逐人判定,所有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方可判定申请人具备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
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领证夫妻”“不办证收养”等影响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现象,《办法》明确在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判断其有无义务人时,可通过民主评议进行,此法既可维护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平,也可为经办人员提供免责依据。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据介绍,特困人员依规享受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报销疾病治疗费用救助供养待遇、办理丧葬事宜以及符合条件的给予专项救助。其中,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用电及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由供养机构负责提供照料服务,也可以由政府使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全自理标准),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照料服务机构或个人,为对象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