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防空警报
1.什么是防空警报?防空警报的作用是什么?
防空警报是城市防空的重要组成部分,平时可用于抗灾救灾和突发事故情况下的灾情预报和紧急报知;战时用于人民防空,是各级人民政府实施人民防空指挥,组织人员疏散的基本手段。防空警报是在城市受到空袭威胁时鸣响的提醒人们防空袭的警报。防空警报是“防空警报信号”的简称。我们通常说的“发放防空警报”实际上是指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2.如何识别防空警报信号?
国家目前统一规定的城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有预先警报信号、空袭警报信号、解除警报信号三种。
预先警报信号,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它的特点是“长间隔”。
空袭警报信号,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它的特点是“短间隔”。
解除警报信号,连续鸣放一长声,时间3分钟,它的特点是“无间隔”。
3.三种防空警报信号有什么意义?听到防空警报信号后应如何采取行动?
警报鸣响分为平时和战时鸣响。
一是平时情况下,听到防空警报试鸣的音响信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试鸣警报前5天发布通告),不需要采取任何措施,继续保持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旨在提高市民对防空警报信号的识别度和认知度,使广大市民熟悉防空警报信号。
二是战时情况下,当市民听到防空警报鸣响后,应保持镇静,认真听辨发放的是哪种防空警报信号,并迅速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预先警报是在获知敌人即将对城市进行空袭的情况下发放的警报信号。
(1)首先要通告家庭及邻近人员,特别是正在地下工作和高噪声工地上作业的人员。
(2)按家庭防空预案分工:关闭燃气,切断电源,关闭门窗、自来水,熄灭炉火,圈住家畜宠物,盖严食品、水井,转移易燃物品等。
(3)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疏导,不停留、不拥挤、不吵闹。背上应急背包、扶老携幼,快速进入指定的人防工程或紧急疏散地。
(4)在公共场所的居民,一般不宜立即回家,应就近防护或到临时疏散地域掩蔽。
空袭警报是在敌空袭兵器已临近城市上空,已经开始或者马上就要对城市目标进行攻击的情况下发放的警报信号。
(1)人防工程要立即关闭防护密闭门,已进入人防工程中的居民应当安静下来。
(2)来不及进入人防工程的市民要就近分散,可隐蔽在矮墙、涵洞、墙角、桌子旁边或底下,或用头盔、被子、塑料盆、木板保护头部等重要部位。
(3)在室内要避开玻璃窗、高书架、衣柜及吊挂物品等。
(4)在室外要避开高大广告牌、楼房、吊车及高压线等,远离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区域。
解除警报是在敌空袭危险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发放的警报信号。
市民听到解除警报后,应有组织、有秩序地返回家中和工作岗位。同时,要在所在单位或社区的统一组织下,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灭火、抢修等行动,消除空袭后果。
■ 关于国防动员
国防动员是指为了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行为。国防动员是国家为应对战争或其他安全威胁,使社会诸领域的全部或部分由平时状态转为战时状态的活动,包括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政治动员、人民防空动员、交通战备动员、科技动员、信息动员、卫生动员等。国防动员是将国防潜力转化为国防实力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重要形式,是加强国防建设、增强综合国力的重要内容。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对于积蓄国防潜力,增强国防实力,提升综合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公民的国防动员义务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国防动员任务。
二是对承担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承担军品转产、扩大生产任务的单位,国防动员义务以及所享有的补贴、补偿和政策优惠作了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等国防勤务。对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在执行勤务期间的工资、补贴和伤亡抚恤等待遇作了规定。
四是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并对征用的程序和补偿的原则以及免予征用的资源作了规定。
五是规定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奖励;对拒不履行国防动员职责和义务的公民和组织予以惩处。国家需要时为国家贡献力量责无旁贷。
■ 关于军事设施保护
军事设施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军队履行使命的依托,是国家战略能力的重要支撑。加强军事设施保护,是发挥军事设施功能、保证军事活动正常进行的现实需要,也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需要。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上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信息基础设施,军用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军用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输气管道;
(七)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八)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法律对在水域军事禁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捕捞,在水域军事管理区从事水产养殖,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采矿、爆破,擅自拆除、迁建、改建作战工程等行为,依据违法情形采取相应措施或追究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军事设施的;
(二)过失损坏军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
(四)泄露军事设施秘密,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
(五)破坏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干扰军用无线电通讯,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资料来源:襄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