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沈明晶 通讯员韩松 孙红伟)8月2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了解到,为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单位依法缴存,该中心积极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部门协作,将建缴住房公积金正式纳入襄阳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我市新修订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第五项第十条明确规定:“甲乙双方依法建缴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未履行法定义务,乙方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甲方依法执行国家有关福利待遇的规定。”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缴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旨在增强对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刚性约束,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解决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或解决住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能让更多人群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