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张嫚 通讯员申苡维)7月2日,记者从市城管执法委了解到,因“车窗抛物”被举报但拒不接受处理,57辆机动车(违法时间为4月1日至4月30日)被曝光。
鄂FM12D2、鄂FT8828、鄂FSS198等8辆机动车驾乘人员在襄城区长虹南路长虹大桥上、卧龙南路中华紫薇园附近、隆中路中化石油加油站附近等地车窗抛物。
鄂FK7312、鄂FS61P6、鄂FL8E91等24辆机动车驾乘人员在樊城区中航大道与七里河路交叉口、长虹路与人民路交叉路口、长虹路与建华路交叉口等地车窗抛物。
鄂FN17L7、鄂F99N10、鄂F8F393等3辆机动车驾乘人员在襄州区钻石大道商贸城路段、交通路湖北日报社襄阳分社门口路段、铁路四院千万家农贸市场门口车窗抛物。
鄂FL6R31、鄂F8KY79、鄂FEB389等15辆机动车驾乘人员在高新区团山大道美联超市附近、台子湾路与卧龙大道交叉口、长虹北路中国建设银行附近等地车窗抛物。
鄂FD6P20、鄂FDG0376、鄂FX7123等5辆机动车驾乘人员在东津新区金源路与浩然河东路交叉口、东津大桥往东津方向、荆山路绿地空间站附近等地车窗抛物。
鄂FAT233、鄂FN23X7等2辆机动车驾乘人员在鱼梁洲道安路、鱼梁洲大桥往樊城方向车窗抛物。
市城管执法委提醒,被曝光的违法车辆车主需到违法行为发生地街道综合执法中心接受处理,如果在媒体曝光后7个工作日内仍未处理,将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