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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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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践行《条例》入心 涵养文明仍需发力

日期: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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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3 专题       上一篇    下一篇

全媒体记者 熊丹青 通讯员 韩一欣

2019年3月1日,《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五年来,《条例》贯彻实施的总体情况如何?还有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提升?4月至6月,市人大常委会组建执法检查组,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

为认真做好本次执法检查工作,4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执法检查的工作方案》,对检查内容、检查形式、时间安排等作出明确要求。5月中旬至6月上旬,执法检查组分别前往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南漳县、保康县、老河口市等地,开展《条例》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并先后召开3次座谈会议,听取市委文明办、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文旅局、市卫健委等10个职能部门和部分县(市、区)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6月26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市委文明办积极发挥对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作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扎实推进《条例》有效贯彻落实。《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整体较好,法治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初步彰显,城乡居民道德素养、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高,营商环境、城市品质及社会治理能力显著提升。

会议指出,虽然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但在《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宣传的广度和精度不够,群众的知晓率不太高;针对不文明行为的惩处力度亟待加大;联动机制尚不健全,部门之间工作合力有待进一步增强;公民自觉遵守《条例》的意识有待提高等问题。为此,会议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立足主责主业,创新方式手段,用好自有阵地,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要坚持效果导向,注重调动群众主动性,把《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融入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中,在潜移默化中促进群众文明行为养成;要以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抓手,调动全市文明创建主体,以宣传促进落实,以落实深化宣传;要重视运用生动具体的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使《条例》宣传通俗易懂、行之有效;要加强禁止条款宣传,有针对性地普及相关内容、提示法律责任,让老百姓应知应会、一目了然,从而不断提高群众对《条例》的知晓率、支持率和参与率。

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彰显法律法规震慑力。要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理念,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学习《条例》,强化对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学习掌握,认真对照《条例》条款,特别是禁止性条款,梳理工作任务,依法查处不文明违法行为;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落实法定责任,提升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发挥科技力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支撑作用,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从源头上整治不文明行为;要综合运用惩戒措施,根据不文明行为的危害程度,综合运用经济处罚、信用记录、行为曝光等处罚手段,形成方式多样、轻重有序、功能互补的惩戒体系,发挥法规的震慑作用,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注重统筹协调,进一步推动联动治理提效能。要持续完善整体联动、协同共治的工作格局。各级文明办要加强对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统筹;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条例》要求,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经费保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联动配合,建立健全治理协作和联动机制,定期会商研判,针对文明城市测评中暴露出来的不文明现象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开展专项提升行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引导发动群众,进一步形成共治共享新格局。要坚持“共同缔造”理念,着力引导群众参与,推动形成人人知晓、人人遵守、人人维护《条例》的浓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畅通投诉渠道,鼓励市民通过手机拍照、网络投诉等方式积极举报不文明行为,同时采取多种措施予以公示,以达到倡导文明行为的效果;要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强化文明行为先进模范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表彰激励机制,让好的文明行为成为市民的榜样,不断促进市民文明习惯养成和文明素养提升,努力营造良好氛围,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襄阳实践提供强大精神力量和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