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沈明晶 通讯员何静 朱艺薇)5月28日,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到,为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市政府发布了新修订完善的《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告》。
松材线虫病是危害松科植物的一种毁灭性传染病,是国际公认的极度危险的林业检疫性病害,破坏性极大,被称为松树的“癌症”。2009年7月,我市首次发现松材线虫病危害,经过有效治理,松材线虫病疫情得到有效遏制,疫情小班数量、疫情发生面积、死亡松树总量连续四年实现“三下降”,成片大面积病枯死现象基本消除,但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通告指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实施主体。
根据通告,松材线虫病疫区松科植物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严防借疫木清理之名过度采伐,禁止疫区开展除治性采伐以外的其他疫木采伐活动,所有伐除疫木必须就地就近集中粉碎(削片)或烧毁;严禁从国内外松材线虫病疫区调入(进口)未经检疫合格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严禁违法违规存放、调运、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严禁占用、移动、损毁监测预报站(点)的监测设施,严禁破坏其周边环境及有关松材线虫病防治宣传牌、警示牌、诱捕器等设施设备;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和通信、电力、邮政、道路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从非疫区调入的松木及其包装制品,凭调出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部门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到货后,应报本地县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部门查验,必要时可以复检;在林地及其边缘500米范围内施工,使用松木或者其他可能携带疫病的木质材料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需提前向本地县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妨碍、阻挠疫木清理和防治性采伐、改造等疫情防治工作,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定点加工企业应严格遵守疫木安全定点利用制度,疫木的安全利用按照疫木安全利用管理规定,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不得将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转卖、异地加工或转作他用。
通告要求,各疫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清理农户、除治山场及生产经营单位堆放的疫木及制品,并集中销毁。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建、发改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加大疫木及其制品的检疫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非法运输、使用疫木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引起疫情的,或者有引起疫情危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据了解,该通告自2024年6月13日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