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张嫚)5月13日,记者从市城管执法委了解到,因“车窗抛物”被举报但拒不接受处理,68辆机动车(违法时间为3月1日至3月31日)被曝光。
鄂FEK098、鄂FW13V0、鄂FE18E2等9辆机动车驾乘人员在襄城区庞公路与汉唐大道交叉口、胜利街与环城南路交会处、檀溪路与双湖路交叉口等地“车窗抛物”。
鄂FF22C2、鄂FH1W75、鄂FX3390等20辆机动车驾乘人员在樊城区襄江大道清河路段、长虹路石油大厦门口、长征路明晶巷路口等地“车窗抛物”。
鄂F9QN95、鄂FG22C9、鄂FBR873等6辆机动车驾乘人员在襄州区邓城大道与钻石大道十字路口处、航空路与新西湾路交界处、襄阳路顺发装饰公司附近等地“车窗抛物”。
鄂FA022F、鄂FF2V15、鄂F70D52等33辆机动车驾乘人员在高新区长虹北路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场附近、长虹北路与追日路交叉口、樊魏路民发天地小区附近等地“车窗抛物”。
市城管执法委提醒,被曝光的违法车辆车主需到违法行为发生地街道综合执法中心接受处理,如果在媒体曝光后7个工作日内仍未处理,将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