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张嫚 见习记者李潇凝)4月15日,记者从市城管执法委了解到,因“车窗抛物”被举报但拒不接受处理,41辆机动车(违法时间为2月1日至2月29日)被曝光。
鄂FDF9237、鄂FW53X8、鄂FC8F23、鄂F8U263等20辆机动车驾乘人员在高新区长虹北路与中原路交会处、汉江北路与中原路交会处、深圳大道与杭州路交叉口等地“车窗抛物”。其中,鄂FQ5M12机动车驾乘人员在七里河路与樊魏路交会处等红绿灯时,将车门打开丢弃垃圾,行为十分恶劣。
鄂FP77S5、鄂FP07L7、鄂FU4449、鄂FS0R02等7辆机动车驾乘人员在襄城区檀溪路与琵琶山路交叉口、环城南路胜利街高架桥下方、长虹南路与檀溪路交会处等地“车窗抛物”。
鄂FJT702、鄂FFQ360、鄂F12N13、鄂FDB3918等11辆机动车驾乘人员在樊城区长虹路与春园路交会处、市二十四中对面、长虹路与建设路交会处等地“车窗抛物”。
鄂FV61M3、鄂FD37397、鄂FBK876机动车驾乘人员在襄州区钻石大道悦丽酒店门口路段、邓城大道天润万象城门口路段等地“车窗抛物”。
市城管执法委提醒,被曝光的违法车辆车主需到违法行为发生地街道综合执法中心接受处理,如果在媒体曝光后7个工作日内仍未处理,将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