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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襄阳日报

取用水管理公众咨询问答

日期: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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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3 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取用水管理事关区域用水权益和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公众关注度高,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为不断改进和加强取用水管理工作,解决好广大基层和取用水户身边的“关键小事”,市水利和湖泊局结合我市水资源管理实际,从水利部《取用水管理公众咨询200问》梳理提炼出部分典型问题供广大群众和有关单位参考。

问题一:企业及商铺利用地下水进行生活、洗刷,年取水量较小,是否为少量取水?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少量取水的限额标准是多少?

回答:《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是指以家庭为主体少量取水的行为,不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商铺取水,也不包括经营性畜禽养殖取水。少量取水的限额根据《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中“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1500立方米以下。”

问题二:某村有部分水塘、水库属于农村集体修建,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当地村民合作社参股的外来投资企业从事蔬菜种植,从该村水塘改建的蓄水池取水,这种取水行为是否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回答: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如该农村村民委员会持有取水许可证,拟将取水权转让给企业,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有关涉及企业为村庄兴建另一处取水工程问题,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取水单位应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问题三: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供水公司如何申请增加取水量?

回答:重新申请。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量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需重新提出取水申请。取水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文件规定的取水水源、取水地点等,建设取水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问题四:取水量减少是否需要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核发取水许可?

回答:视具体情况确定。如属于临时性取水量减少的,或者由于企业采用新的节水技术或措施而减少取水量且未改变取水用途的,则不需要重新申请取水。如企业改变取水用途造成取水量减少的,则需要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问题五: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地下水用于卖鱼和冷库储藏,冷库储藏的只用地下水水温然后回灌到水井,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回答: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取水户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如因卖鱼和冷库储藏等特殊需求需要取用地下水,应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根据城市供水管网供水条件、接入条件,取用水户对地下水水量、水质、水温等方面需求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可行性、可靠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后,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取用地下水用于冷库储藏,属于《条例》规定的从地下取用水资源的行为,应当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资源与水土保持科 刘一樊 徐金宝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