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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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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襄阳日报

关于市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通告

日期: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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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8 时政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湖北省开展2024年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2024年市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认证及征收对象

襄阳市区行政区域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认证相关事项

(一)审核认证主体

各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由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认证。

襄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襄城区荆州街宜宾路13号,联系电话:3531339;

襄城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襄城区营盘路6号襄城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联系电话:3512262;

樊城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樊城区炮铺街9号,联系电话:3220443。

(二)申报时间

2024年3月1日—2024年9月30日。当年审核认证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2023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内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行政区划襄阳市,在市残联服务事项《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栏目下选择在线办理,或直接进入“跨省通办”专区(http://223.76.234.98:8443/wbxt/#/login)登录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办理。

2.窗口办理: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业务所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见本通告第二条第一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湖北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本表一式二份,可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下载);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核定相关证明,如有劳务派遣用人方式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4)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按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工资发放表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

(5)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有效凭证。

三、征收相关事项

(一)残保金征收主体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局负责征收,实行属地管理。

襄城区税务局联系电话:3514021;

樊城区税务局联系电话:3483529;

高新区税务局联系电话:3343559;

经开区税务局联系电话:3351758;

鱼梁洲税务局联系电话:3459551;

第二税务分局联系电话:3520627。

(二)征收标准

本市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具体计征方法: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征收方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自行申报,当年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可按年度一次性缴纳,用人单位可通过湖北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四)征收时间

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五)优惠政策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保障金申报缴纳,申报时所提供的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应承担法律责任。对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按照省政府第334号令第37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襄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襄阳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