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多亏你们揭穿了那些人的阴谋,维护了我们债权人的权益。而且,新的破产管理人已经对公司债权进行了重新审计……”近日,章成(化名)前往宜城市检察院当面感谢检察官匡跃龙,并向他介绍了目前企业破产审计的现状。
来自破产债权人的控告
2022年3月,章成前往宜城市检察院,以案外人身份对钟朗(化名)诉宜城市大东投资公司(化名,简称大东公司)破产债权纠纷一案进行控告。
据章成介绍,2016年1月,大东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钟朗向破产管理人申报1500万元债权,却被不予确认,随即于2017年,以破产债权纠纷为由,将大东公司诉至宜城市法院。法院审理中,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宜城市法院做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钟朗在大东公司享有1500万元债权及相应的利息。
章成认为,钟朗在申报债权时,其借款并没有在公司财务账簿上(破产管理人已审查),且欠条署名均为大东公司股东刘晓冬(化名)个人,故不能确认为公司债权。而钟朗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获取调解书、确认破产债权,严重损害了包括其在内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此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一份股权质押合同,引出诸多疑点
宜城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匡跃龙认真审查了章成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向法院调取诉讼卷宗。
经过梳理,匡跃龙发现,钟朗以其在2013年7月15日与刘晓冬、大东公司签订的一份《股权质押合同》及7张银行转账凭证、2张欠条向宜城市法院提起诉讼。《股权质押合同》中约定,钟朗为1500万元的出借人,大东公司为债务人,刘晓冬作为出质人以其享有的大东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按照《股权质押合同》,钟朗作为大东公司的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似乎并无不当……”但匡跃龙却发现一些细节和疑问:刘晓冬作为公司股东以其股权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有悖于一般的商业风险逻辑;案中7张银行转账凭证,收款人均为龚兴华(化名),而龚兴华是大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刘晓冬的妻子;2张欠条的借款人签章均为刘晓冬而非大东公司……诸多异常加之当事人之间的错综关系,让1500万元借款背后的真相扑朔迷离。
调查核实,揪出线索
带着疑问,匡跃龙再次审查案卷的每一处细节,最终发现了案件调查的突破口。
“为确保甲方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简称主合同)……”在钟朗诉讼中提交的《股权质押合同》中载明的这句话,说明《股权质押合同》是借贷双方《借款合同》的附属合同,而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原被告双方均未在诉讼中提交。另外,法院庭审笔录记载,原告方钟朗曾就7张银行转账凭证系复印件进行过说明:“原件提交到其他诉讼中去了。”
“借款主合同未出现、主要证据的原件用在他案……”匡跃龙随即尝试查询案涉当事人之间其他的诉讼,几经辗转,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让真相渐渐浮出水面……
另案判决,揭开事实真相
襄阳市中院的这起案件系钟朗诉刘晓冬、龚兴华民间借贷纠纷。法院查明,2013年7月16日,刘晓冬以购买大东公司股权为由,向钟朗借款15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及《借款担保(抵押)协议》,刘晓冬以其在大东公司的股权作为抵押,另由龚兴华作为借款担保人。经审理,襄阳市中院于2015年5月28日判决刘晓冬偿还钟朗借款1500万本金及利息,龚兴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正如匡跃龙所预想,此案卷宗内1500万元借款的7张转账凭证与钟朗在宜城市法院诉讼中提交的一模一样。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匡跃龙还查明:襄阳市中院的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已执行到113.5万元给付钟朗。此外,老河口市法院在2015年办理的相关卷宗材料,也证实2013年7月,刘晓冬以个人名义向钟朗借款1500万元用于购买大东公司股权,其间刘晓冬曾还款200余万元。
至此,钟朗在同一债权已获法院支持的情况下,利用不同协议、相同证据再行起诉重复谋利的行为终于真相大白。而之所以能在宜城市法院获取调解书,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魏宇峰(化名)也起到了关键作用。经查,魏宇峰在襄阳市中院的诉讼中就作为刘晓冬、龚兴华的诉讼代理人,而在宜城市法院的诉讼中,他又成为大东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与破产管理人代表一同应诉。
再审检察建议,靶向监督
查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后,宜城市检察院认为,钟朗在明知其1500万元债权获得襄阳市中院生效判决认定并已部分执行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就同一笔借款作出不同性质的陈述(主张系公司借款)另行起诉,获取法院调解确认破产债权,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不仅损害其他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亦扰乱了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2022年4月12日,宜城市检察院向宜城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向公安机关移送钟朗、魏宇峰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的违法线索。
2022年6月,宜城市法院裁定对该案再审。2022年9月,宜城市法院作出再审一审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钟朗诉讼请求。钟朗不服,上诉至襄阳市中级法院。2023年2月8日,襄阳市中院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