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钟聪燕 全媒体记者闵佳)日前,襄阳中院积极运用破产企业府院联动机制,召开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专题会议,与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对全市法院破产案件办理中遇到的破产财产和企业股份解封及处置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据介绍,在破产案件办理中,要解封破产企业财产,流程繁琐复杂,尤其是在多家法院、多轮查封的情况下,资产解封过户难度更大。此外,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和财产查封法院之间存在沟通不畅、权责不明问题,导致财产无法解封,极大降低了资产处置效率,进而严重影响破产案件办理效率。
会议纪要规定,对于破产企业财产及破产企业股份被其他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可先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向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发函,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解除强制措施或将强制措施解除手续移交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对于相关机关拒不依法解除或移交强制措施解除手续的,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可以发函请求该机关的上级机关限期依法予以纠正。该机关的上级机关仍不纠正的,可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发函出具解封裁定,并同时下达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前述法律文书直接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或企业股份的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在办理上述法律手续前,应当认真审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与破产企业之间的往来关系,根据该当事人申报权利的数额、性质以及债权人大会审查、决议的情况,据实留存相应份额的财产,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解除保全手续给相关部门带来的法律责任,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承担。
此次专题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是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实质化高效运行的有力体现,是襄阳中院破解破产财产解封及处置难题的大胆探索,为全市全面开启破产企业财产解除查封、移送、处置等工作提供了依据,进一步保障了破产管理人接管处置破产财产职权,有力推动破产财产“解封难”“移送难”“处置难”等问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