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襄阳市委党校县级干部进修班(政务经济类)课题组
横向流域生态补偿是指通过协调流域内各个区域、不同管理部门和各类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统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现流域内水资源的高效、合理、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2016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相关部门相继制定、颁布和实施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等文件,对全面推进生态补偿机制作出了顶层设计。
近年来,南漳县按照党中央、国家相关部委和湖北省政府的相关要求,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不断提高治污水平,积极探索蛮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补偿机制还不够完善,补偿标准还不够细化,补偿方式还不够健全,补偿投入与需求可能差距巨大等问题。建议我市尽快建立科学化、可持续、高水平横向流域生态补偿保障机制。
一、宣传贯彻《长江保护法》,筑牢生态保护第一道屏障。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保护法》,是贯彻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战略部署的重要体现和法制保障,填补了我国流域综合立法的空白。因此,在建立流域横向补偿机制过程中,要与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紧密结合起来,多形式、多角度大力宣传《长江保护法》相关知识,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二、建立健全磋商会商机制,搭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政府服务平台。建议由生态环境等政府相关部门对跨县流域上下游进一步加大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上下游利益相关方要由上级主导的“牵线撮合”变成“自由恋爱”,进一步完善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体系,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协作联动合作机制,搭建磋商共建平台。
三、建立科学、规范、细化的水质指标考核体系。建议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制定上下游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的指标体系,研究出台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相关指标、参数、标准等系统性的技术规范和绩效目标评价体系,从而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水质考核体系。
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构建多元融资补偿途径。按照“国家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鼓励相关主体之间采取自愿协商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要求,注重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推动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探索包括PPP在内的多种投入形式,吸引和撬动更多社会资金进入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研究建立多层次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共建共享、互利共赢;改变单一的补偿模式,建立健全分类补偿制度;完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制度规范。
五、统筹整合生态环保领域各项财政资金。改变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中央的情况,逐步建立成熟的市场化补偿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向上争资金、争项目、争政策;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用好用足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在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基础上,统筹整合生态环保领域各项财政资金,财政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重点流域持续予以重点倾斜。
六、建立激励与约束,奖励与惩罚并重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受益者补偿、损害者赔偿、保护者受偿”的原则,采取奖补资金与生态保护支出责任挂钩、惩罚资金与生态治理任务完成情况挂钩的方式,建立奖惩并重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各县(市)区机制建立和运行、流域保护治理方面进行绩效考核评价,按照“先建先补、先建多补”原则,综合运用正向和反向激励约束措施,充分调动地方加快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考核结果与中央和省级环保有关专项资金、工作经费奖励安排挂钩。同时,对涉及市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重大保护和治理项目建设支出,还要大力推进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全面预算绩效管理,探索建立绿色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健全评价结果与预算挂钩机制,促进各项资金在支持流域横向补偿机制之中发挥乘数效益。
七、持续加大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在重要生态功能区按照生产红线、发展红线、保护红线控制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协调管理与投入机制,建立和完善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加大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支持培育新动能,推动绿色发展转型,实行流域横向补偿机制有效平衡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的义务与权利,同时倒逼流域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实现绿色转型,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的转化路径。要加快培育新动能,聚焦可再生资源、文化、旅游、康养、生态农业等产业。利用生态补偿在内的多方资金,结合地方文化、历史、民族等特色,开发“生态+”的旅游项目,以实现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开辟生产、生活空间,增值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八、建立与地方经济发展规划相衔接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目前,各地实行的横向流域生态补偿协议采取的是一年一签订,且与地方近期、中期、远期规划相脱节,与地方财政预(决)报告制度相脱节,不利于建立长效、持续、稳定的生态保护机制。因此,建议各地在签订流域横向补偿协议时,应与地方经济发展规划相衔接,并在执行时间上保持一致,同时,建议将其纳入地方财政预(决)报告制度,接受人大监督、社会监督,为建立科学化、可持续、高水平横向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环境。
(课题组成员:朱志雄 王青松 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