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赵海群 全媒体记者姜雁冰)“‘不动产登记证明’上的‘专门约定’,让我们老两口的居住权有了法律保障,解决了我们的后顾之忧。”5月8日,涂师傅夫妇感激地说,多亏老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的法律宣讲,他们了解到房屋过户给子女后居住权依然受法律保护。
据老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交易服务股股长宋胜利介绍,前两天,窗口接待了涂师傅夫妇,经过询问得知,老人有一个苦恼:因为两人年纪大了,想把房产过户给儿子,但对未来的居住问题感到担忧,怕自己的居住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于是来到窗口咨询。
看到涂师傅夫妇愁眉不展,宋胜利耐心地进行了相关政策法律宣讲,并告知两人,他们担心的居住问题可以通过专门设立居住权来解决。同时向他们解释说,在权利生效期间,即便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居住权也不受影响。
在窗口工作人员耐心指导和帮助下,涂师傅夫妇填写了相关申请资料,和儿子签订了《居住权协议》,并办理了居住权登记,领取了《居住权登记证明》。
老河口市不动产登记负责人杨红星告诉记者,“居住权”是《民法典》中新增亮点之一,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登记将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可以有效满足“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