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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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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香城都市报

工伤预防之以案说法(三十七)

日期: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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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详情】 仅凭医院诊断证明书,能否主张延长停工留薪期?

  彭某系某城建公司职工,公司为彭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21年10月,彭某在拆迁工作中受伤并住院治疗,后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期间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022年9月起,公司多次通过书面、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彭某,如需延长停工留薪期,应提供有关材料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现场鉴定后确认。但彭某一直不予配合,仅提交了某医院出具的“建议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继续病休”的诊断证明书,且拒绝与公司人事经理沟通。2022年11月起,公司以停工留薪期满为由开始向彭某发放病假工资。彭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按照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支付差额。

  【法律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仅凭医院诊断证明书,能否延长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同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

  从上述规定可知,停工留薪期是工伤职工暂时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并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期限。职工如需延长,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而不能仅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自行延长。这种制度设计既确保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获得充分保障,也避免停工留薪期被不当延长。

  本案中,彭某仅提交了医院“建议继续病休”的诊断证明书,且拒绝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现场鉴定,不符合法定的延长程序。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彭某的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