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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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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香城都市报

工伤预防之以案说法(三十六)

日期: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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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2版:划重点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详情】 用人单位注销后,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王某某于2025年8月入职某市一家个体工商户培训机构,担任教学教师,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25年10月,该机构组织员工开展集体团建活动,王某某在活动过程中意外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事故发生后,机构经营者杨某某为逃避工伤赔偿,于2025年12月迅速办理了该机构的个体工商户注销手续,试图以“主体消亡”为由免除法律责任。同月,王某某依法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提交了劳动关系证明、医院诊断记录、事故证人证言等完整证据材料。

  【法律解读】 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确认王某某系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某所受损伤为工伤。杨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培训机构已完成注销,用工主体资格消失,工伤认定对象不存在。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认定是对事故发生当时劳动关系、受伤事实、履职关联性的法定行政确认,审查核心基准为事故发生瞬间的用工状态,而非事后经营主体存续状态。王某某遭受事故伤害时,该培训机构合法登记、正常经营,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真实有效。经营者事后恶意注销工商登记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溯及力,无法推翻已经客观成立的工伤事实,更不能免除法定用工责任。法院最终驳回杨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用工期间产生的工伤赔偿债务属于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形成的法定刚性债务,即便后续办理注销登记,经营者仍需对工伤赔偿承担无限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