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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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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预防之以案说法(三十五)

日期: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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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读咸宁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详情】 工作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算工伤吗?

  赵某坤是某市环卫工人。2019年12月31日14时左右,赵某坤在火车站站前广场清扫积雪时,李某梁驾驶汽车经过,碾压了赵某坤所使用的铲雪工具。赵某坤上前理论,要求对方道歉和赔偿,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和撕扯。争执期间,李某梁之子李某殴打赵某坤头面部数下,致其昏迷。赵某坤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1月2日18时1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坤之子于2020年9月14日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调查后作出给予赵某坤工伤认定的决定。

  【法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497号)明确指出,该项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赵某坤与李某梁发生冲突的起因是李某梁驾车碾压了赵某坤所使用的劳动工具。赵某坤上前理论并要求赔偿,其动机是保护单位财产不受损失,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正当行为,且这一动机从始至终没有改变。赵某坤虽与对方发生言语冲突和撕扯,但并未先动手打人,被打后也没有还手,不存在主动寻求斗殴的情形。其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需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工作场所内的暴力伤害都能认定工伤。如果职工在纠纷平息后,主动追出挑衅对方并引发新的冲突导致受伤,则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