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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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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香城都市报

工伤预防之以案说法(三十四)

日期: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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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读咸宁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详情】 试用期内发生事故伤害,能认定工伤吗?

  秦某于2025年3月1日入职某广告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2025年4月10日,秦某根据公司安排外出为客户送设计图纸,途中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伤,导致左腿骨折。经交警认定,汽车司机负全部责任,秦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秦某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公司却认为,秦某尚在试用期,还不算公司的正式员工,公司没有义务为其申报工伤。秦某无奈,自行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所谓“试用期员工不算正式员工”的说法毫无法律依据。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包括参加工伤保险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案中,秦某虽然处于试用期,但已与广告公司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其根据公司安排外出送图纸,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或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广告公司以试用期为由拒绝担责,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