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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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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香城都市报

工伤预防之以案说法(三十三)

日期: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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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详情】工作时间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吗?
  韩某是某网络公司的客服人员。某日下午,韩某正在工位上接听客户电话时,突然晕倒在地,同事立即拨打120将 其送往医院抢救。医院诊断为突发脑干出血,虽经全力抢救,韩某仍于次日凌晨死亡,从发病到死亡约20小时。韩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认为,脑出血是韩某自身疾病所致,与其客服工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工伤,不同意申报。
  【法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款属于法律拟制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对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的职工给予必要的保障,并不要求疾病与工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发病时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二是属于突发疾病;三是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就应当视同工伤。本案中,韩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脑干出血,且从发病到死亡仅约20小时,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公司以“自身疾病、与工作无关”为由拒绝申报没有法律依据。韩某的死亡应当依法视同工伤,其家属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