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兰芬)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怎么交、怎么用、谁来管?日前,市住新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交存续交、使用程序、监管职责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
根据《通知》,市城区新建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拆迁还建房等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仍按砖混结构35元/平方米、框架结构43元/平方米、高层框架结构50元/平方米执行。购房人办理房屋销售合同备案时交存,未交存的,开发企业不得交房。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及时续交。相关资金专户存储、分账核算,禁止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管,须由业主直接交入专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受益单元或楼栋分摊。《通知》列出八类不得列支情形: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业主专有部分的维修、装修、翻新;违法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弥补物业费不足、发放人员薪酬、办公经费;其他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无关的支出。
申请主体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或不能正常履职的,由属地社区居委会承担。可委托物业企业代办。正常使用应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维修项目公示不少于7日。单项维修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结算审计。
《通知》还明确市住新局、市财政局、街道(乡镇)、社区、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职责,对挪用资金、虚报冒领、提交虚假材料、履职缺位等行为依法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或监察机关。市住新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咸宁进一步规范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旨在保障业主知情权、监督权,厘清各方权责,筑牢资金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