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由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担责?
沈某是由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制造企业工作的车间操作工。某日,沈某在用工企业的车间操作冲床时,右手被机器压伤,造成手指骨折。事故发生后,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企业互相推诿。派遣公司认为,沈某是在用工企业的车间受的伤,应由用工企业负责;用工企业则认为,沈某是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保关系都在派遣公司,应由派遣公司承担工伤责任。沈某的工伤赔偿一时陷入僵局。
【法律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包括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因此,沈某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公司有义务为沈某申请工伤认定,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如果派遣公司未为沈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由派遣公司自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用工单位如在派遣协议中有相关约定,可在承担相应责任后依据协议向派遣单位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