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蒋某经同乡介绍到某建筑公司的工地做木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某日,蒋某在工地切割木料时,木屑飞溅击中其左眼,导致左眼受伤,视力严重下降。蒋某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公司却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蒋某只是临时帮工,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由公司承担工伤责任。蒋某遂自行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之一,并非唯一依据。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受法律保护。
人社部门在认定时,可以通过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招聘登记表、同事证言等证据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蒋某在建筑公司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接受公司管理并获取劳动报酬,事实劳动关系明确。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公司未依法为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应由该公司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蒋某支付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