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工作期间上厕所摔伤,算工伤吗?
冯某是某电子厂流水线操作工。某日上午10时许,冯某在工间休息时前往车间附近的卫生间上厕所,因地面刚清洁过、湿滑未干,冯某不慎摔倒,导致右膝髌骨骨折。冯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认为,上厕所属于个人生理需求,与从事流水线生产工作无关,且事发时冯某并未在操作岗位上,不属于“工作原因”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解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原因”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仅仅指直接从事生产操作。上厕所、喝水、必要的工间休息等,是劳动者维持正常生理状态所必需的活动,与工作密不可分,属于工作原因的合理延伸。
人社部门在相关执行意见中也明确,职工在工作期间于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且不存在故意犯罪等排除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伤。因此,冯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的卫生间摔倒受伤,虽非直接操作机器所致,但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