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上下班途中顺路买菜、接送孩子,发生事故算工伤吗?
郑某是某商场营业员。某日下班后,郑某像往常一样,先骑电动自行车到距离家不远的一家菜市场买菜,计划买完菜后立即回家。在从菜市场出来的路口,郑某与一辆逆行的摩托车相撞受伤。经交警认定,摩托车司机负全部责任,郑某无责任。
公司认为,郑某下班后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先去买菜,改变了“上下班”的通常路径,其发生事故时已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郑某觉得委屈,认为顺路买菜是日常生活所需,怎么就“不算”了呢?
【法律解读】 这个案例触及了“上下班途中”认定中最常见的一个争议点:绕道处理生活必需事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该规定将“买菜”“接送孩子”等日常生活必需活动纳入了“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的考量范围。
这一规定的法理在于:保护劳动者上下班通勤安全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职工在下班回家途中,顺路进行一些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活动,如买菜、接孩子、去药店买药等,是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其“下班回家”这一主要目的和行为的性质。只要这种绕道没有明显偏离合理的回家路线,且耗时在合理范围内,就不能机械地认为“下班过程已经结束”。
本案中,郑某下班后顺路去菜市场买菜,属于“从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事发地点位于其从单位到住处的合理路线之上,且事故原因系对方全责的交通事故。因此,郑某的情况完全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