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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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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香城都市报

工伤预防之以案说法(二十八)

日期: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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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详情】 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受伤,算工伤吗?

  吴某是某科技公司的程序员。为增强团队凝聚力,公司于某周五下午组织全员参加“趣味运动会”,活动项目包括拔河、接力跑等。在拔河比赛中,吴某所在队伍用力过猛,吴某不慎摔倒,导致右手腕关节扭伤、韧带拉伤。

  吴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认为,参加运动会并非吴某的本职工作(编程),也不是公司强制要求的任务,属于自愿参加的娱乐活动,与工作无关,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双方产生分歧。

  【法律解读】 这个案例的关键在于: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的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司法部在《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中明确指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实践中,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尤其是带有强制性、考核性,或由单位提供经费、统一组织的活动,通常被看作是单位文化建设、团队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工作安排的合理延伸。其目的往往是为了增强员工归属感、提高工作效率,最终受益者是用人单位。

  因此,吴某在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趣味运动会”时受伤,虽然活动内容与编程工作无直接关联,但该活动属于公司的工作安排,吴某参与其中应视为“因工作原因”,其受伤应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