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中受伤谁来管?
老李是某村的农民,今年62岁,身体硬朗。为了补贴家用,他到城里某建筑工地应聘,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未缴纳社保)。某日,老李在工地搬运建材时,被高处掉落的砖块砸中肩部,造成锁骨骨折。
公司认为,老李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公司只愿意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且赔偿标准远低于工伤待遇。老李则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受的伤,应当按照工伤处理。
【法律解读】 此案触及了一个重要的社会现实——超龄务工人员的保障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该答复意见的精神是: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龄人员。对于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进城务工农民,他们务工的主要目的仍是维持生计。如果仅因年龄超过“退休线”就剥夺其获得工伤保障的权利,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也会造成同工不同酬的社会不公。
因此,对于像老李这样,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如果建筑公司未为老李参加工伤保险,则应由该公司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老李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