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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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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香城都市报

工伤预防之以案说法(二十六)

日期: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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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详情】 因工外出期间,私自游览景点受伤算不算工伤?

  钱某是某科技公司的销售经理。某次,钱某被公司派往外地参加为期三天的行业展销会。展销会最后一天下午,议程提前结束。钱某觉得难得来一趟,便没有随同事一起返回酒店,而是独自前往当地一处著名风景区游览。在爬山过程中,钱某不慎踩空,滚落台阶,导致左臂骨折和头部外伤。

  钱某认为自己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受伤,属于工伤,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报销医疗费。公司则认为,钱某虽然因工出差,但受伤时是在游览风景区,完全是个人私事,与工作无关,且公司从未安排此项行程,坚决不同意申报工伤。双方争执不下,钱某自行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法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进一步明确,“因工外出期间”包括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等。但该条款也强调了“由于工作原因”这一核心要件。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钱某游览风景区的行为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从案情看,钱某的出差任务是在展销会工作,会程结束后,其游览行为是一个完全独立于工作安排、纯粹为满足个人休闲娱乐目的的活动。该行为与履行销售经理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没有任何关联性,不属于工作职责的延伸,也非因工作需要所必须。

  因此,尽管时间上处于“因工外出期间”,但其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个人游览活动中的意外,不符合“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法定条件。最终,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