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8-23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香城都市报

共享充电宝“长得像”误还即扣99元

日期:08-18
字号:
版面:第12版:知天下       上一篇    下一篇

▲黄色充电宝“撞脸”。

  新华网消息 四川的甘女士在路边随手扫了一款看似是“主流品牌”的共享充电宝,等她用完归还时,才发现是其他品牌的充电宝。她与该平台客服联系,被要求支付30元跑腿费才能取出,或“自己学着取”。等第二天甘女士从网上找到视频教学,打算取出充电宝时,发现已经没有了,平台据此认定她“遗失充电宝”,需交99元。

  记者调查发现,部分品牌共享充电宝故意模仿主流共享充电宝设备的颜色、外观,让人一时难以区分。

  这类“撞脸”充电宝并非个例。记者在黑猫投诉平台发现,涉及共享充电宝外观相似、归还错误及持续计费问题的投诉不在少数。一位共享充电宝从业者告诉记者,这类现象正日益增多,小品牌为求生存,需要将设备铺放到一定规模,最简单的做法便是紧邻主流品牌机柜放置,并模仿其外观和颜色。

  例如,采用黄色机柜的意图在于诱导消费者产生误认。此前,一家店铺内其他品牌的使用率可能为20%,但换用黄色后,使用率升至40%,不少消费者因误认而选择了该品牌。

  这位从业者还提到,在各个品牌的“攻势”下,商家自然倾向于尽量多装,这也导致同一场所内不同品牌的同色系充电宝设备扎堆出现。

  在他看来,商家主要将充电宝视作便利顾客的配套设施或基础设施,对每月到账金额、安装方及品牌归属并不十分在意。大部分顾客对此也不是很在意。正是这种供需双方的相对忽视,使得此类现象愈发普遍。

  从外观近似到相邻摆放,这类做法在法律上如何定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表示,共享充电宝柜体黄色本身虽然不能注册为商标,但这一行为仍可能构成法律禁止的混淆行为。共享充电宝配色、字体、布局很相似,又放在同一个机柜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消费者误借误还后被扣除买断费的情况,赵占领指出,此举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