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8-26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香城都市报

工伤预防之以案说法(一)

日期:07-16
字号:
版面:第02版:划重点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一:上班前备料受伤,算工伤吗?

  【案例还原】 某机械厂操作工张先生,在正式上班前15分钟到达车间,为开机做准备而进行原料调配。其间不慎被料箱砸伤右脚。公司以“未到正式上班时间”为由拒绝申报工伤。后经人社局认定,该伤害属于工伤。

  【法律解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张先生提前到岗备料,是为正式工作做准备,属于“预备性工作”,且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符合工伤认定的“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延伸情形,因此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