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责任意识,保护广大群众的切实利益,发挥好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记者从崇阳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发布一起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带您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防范集资诈骗,帮助大家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至2019年7月在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内勤和出纳,2018年4月按照王某某(已判刑)的要求担任该公司股东,明知该公司没有存贷款金融资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放贷和王某某投资足浴店、个人高消费等,按照王某某的指示负责发放业务员利息、提醒到期借款人按时还款付息、足浴店装修等工作,并将本人名下三张银行卡账户提供给该公司支配用于吸收公众资金并流转。在该公司任职期间,王某共为自己谋取收入约57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自2016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2018年4月至8月离职一段时间)在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内勤和出纳,明知该公司没有存贷款金融资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将本人名下8张银行卡提供给该公司支配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流转,并按照王某某指示用本人银行账户接收存款人资金打到借款人账户上,提醒借款到期人员按时还款付息。在该公司任职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共为自己谋取收入94416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经崇阳县公安局民警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024年5月17日,黄某某向崇阳县公安局退缴违法犯罪所得94416元,王某向崇阳县公安局退缴违法犯罪所得57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崇阳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6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对在案扣押的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的违法所得94416元和57000元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负责发还各集资参与人。案件宣判后,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非法集资不仅侵害投资者财产权益,更严重扰乱国家资金管理秩序,本案警醒广大群众,求职就业时需擦亮双眼,对经营模式异常、承诺高回报、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公司保持高度警惕,切勿抱有事不关己的侥幸心理,任何帮助非法集资公司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可能被依法追诉。守好法律底线,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维护金融秩序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