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加装电梯工作顺利推进,但仍存在意见统一难、资金筹措难、建设监管难、后期维护难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作实效。为回应群众“上下楼”期盼,增强居民幸福感、提升城市整体品质,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该项工作。
2025年初,经市委研究同意和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纳入立法工作计划,并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扎实做好立法各环节工作,着力提升立法质效。通过媒体公告、书面征求意见、基层调研、实地察看、部门座谈、专家论证评估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倾听民意、汇集民智、凝聚共识。经过审议、修改、表决、批准等程序,《条例》已于12月10日公布,将于明年3月1日施行。
《条例》共5章31条,分为总则、申请和审查、建设和维护、保障和监督、附则。现就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明确边界,理清职责,
■夯实加梯工作基础
《条例》从适用范围、层级联动、部门职责三方面精准发力,夯实加梯工作实施基础。
明确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未被鉴定为危房、非单一产权的四层及以上住宅,均可申请加装电梯。
强化层级联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加装电梯工作,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制定支持政策并督促落实,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同推动、政策宣传、民意协调等工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厘清部门职责,细化住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并要求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解决职责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
■强化协商、凝聚共识,
■破解意见统一难题
针对业主意见分歧、利害关系人异议等痛点,《条例》构建“规则+机制”双重保障,推动各方凝聚共识。
明确表决规则,采用“双三分之二参与+双四分之三同意”的表决标准,即加装电梯由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均超三分之二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参与表决业主中面积和人数占比均超四分之三同意后实施,确保决策合法性。
规范异议处理,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可向居(村)委会实名书面提出异议,并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多元途径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健全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居(村)委会等多方参与的协调机制,设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多元共建、政策扶持,
■破解资金筹措难题
《条例》创新资金筹集模式,形成“业主自筹+政策补贴+社会支持”的多元筹集格局。
拓宽筹资渠道,明确可通过实施主体协商分摊、使用财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社会投资、社会捐赠等途径筹集资金。
降低加梯成本,鼓励管线单位减免或以成本价收取管线迁改、电力扩容等费用;鼓励成片连片加装,采取集中申报、集中审批、集中采购、统一维护保养等方式,降低建设和运行成本。
强化财政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加装电梯给予财政补贴,并将财政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参与,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允许通过电梯广告等经营活动补充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为业主提供资金周转便利。
■全链管控、责任追溯,
■破解建设监管难题
《条例》构建“事前审查+事中监管+事后追责”的全流程安全监管体系。
强化事前审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就加装电梯出具初审意见,并对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等进行联合审查,严把加梯安全准入关。
落实事中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要求参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对各自所承担业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强化部门监管,要求相关部门履职尽责,加强对加装电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等。
事后闭环追责,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需向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权责明晰、长效保障,
■破解后期维护难题
针对加装电梯后续管理缺位等问题,《条例》从权利归属、管理职责、维保要求三方面筑牢电梯长效管理基础。
界定事权与责任,加装电梯归实施主体共有,享有共同管理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房屋转让时,受让人继受电梯相关权利义务,确保责任不悬空。
明确管理主体,实施主体应当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明确的电梯不得使用;使用管理单位需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规范维保职责,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维保协议;维保单位需履行建立档案、排查隐患、实施应急救援等义务,并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确保电梯维护保养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