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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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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香城都市报

咸宁城管通报5起典型案例

日期: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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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民生事       上一篇    下一篇

  日前,咸宁市城管执法委通报市城区5起建筑垃圾违规处置典型案例,涉及未经核准擅自运输、违规交由个人处置、污染路面、擅自设立弃置场等违法行为。通过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效应,推动建筑垃圾从源头排放、中端运输到末端处置的全过程规范管理,切实提升城乡生态环境治理水平。

  这些行为已依法查处

  ●未经核准擅自运输

  案例一:5月14日,执法人员在温泉碧桂园崇文棠巡查时,发现两辆货车受湖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运输建筑垃圾,现场无法提供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随车凭证。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随车凭证后方可处置。咸安区城管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该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委托个人处置

  案例二:3月25日晚7时,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和书苑小区交界处一工地,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加快工程进度,擅自安排两辆无运输建筑垃圾资质的个人车辆入场装卸运输。

  案例三:6月,执法人员在麓山小镇附近巡查时发现,湖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门店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委托杨某、丁某个人运输。

  针对两起案件,咸安区城管执法局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立弃置场

  案例四:7月20日晚,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有渣土运输车在泉都大道栗林桥北约100米处处置倾倒渣土(建筑垃圾)。经查,当事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擅自在此处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于7月20日晚,安排咸宁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约260立方米渣土(含建筑垃圾13立方米),用6辆渣土运输车运至该处处置倾倒。咸安区城管执法局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建筑垃圾。该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运输遗撒污染路面

  案例五:5月,执法人员在碧桂路巡查时发现,有运输车辆泥浆洒落、污染路面。经查,该车辆系湖北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车辆,为该公司某应急抢险项目运输渣土,泥浆洒落污染路面面积约10平方米。咸安区城管执法局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及时清理污染路面,并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该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造成泄漏、遗撒及污染路面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路面污染物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规处置带来多重危害

  咸宁市城管执法委指出,建筑垃圾违规处置不仅破坏生态环境,更对公共安全、城市治理以及民生保障造成多重负面影响。

  从生态环境层面看,建筑垃圾中常含有水泥、涂料、重金属等有害物质,若随意倾倒,这些物质经雨水冲刷渗入土壤造成污染,还会随着地表径流进入河流、湖泊等水体,导致水质恶化,破坏水生态系统。建筑垃圾堆放过程中,细小颗粒易形成扬尘,增加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含量,降低空气质量,危害人体健康。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不同违规行为会放大污染风险,如委托个人运输,因管理不严格和节约成本,易造成运输途中撒落和随意倾倒;渣土遗撒路面后,车辆经过或遇大风易造成二次扬尘,形成持续污染。

  在公共安全领域,建筑垃圾随意堆放会侵占公共空间,影响通行安全。废弃建筑构件等大型建筑垃圾堆放不稳时可能发生倒塌。而建筑垃圾若混入易燃物,则存在火灾隐患,且违规弃置场往往管理混乱,可能混杂工业固废甚至危险废物,进一步叠加环境与安全风险。

  对城市治理与民生而言,违规处置建筑垃圾扰乱城市管理秩序,制约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造成的环境污染、空间占用等问题直接损害居民生活质量,后续执法和生态修复更浪费公共管理资源、增加社会治理成本。

  咸宁市城管执法委强调,建筑垃圾处置绝非“小事”,无论是建筑企业、运输单位还是个人,均需严格遵守《咸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提前办理核准手续、选择合规运输主体、做好防护措施。

  下一步,该委将围绕建筑垃圾全过程治理,从智慧监管、联合执法、宣传引导和市场推广等方面协同发力。通过升级“无人机+定位+AI识别”立体监控网络,明确运输车辆外观规格、标志标识、密闭装置和数据传输等要求,持续优化“建垃拉”小程序功能,完善装修垃圾线上预约收运服务,全面推行电子三联单闭环管理,实现“一车一单、全程留痕”。加强“一案三查”(查运输方、建设方、处置方)管理力度,建立违法主体信用“黑名单”管理制度。深化建筑垃圾巡查发现机制,健全全过程管理信息采集系统,构建“数据倒逼责任、责任驱动落实”的管理闭环,全面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效能,着力打造整洁有序、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