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1-26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香城都市报

全市专项行动首例拒执案公开宣判

日期:10-28
字号:
版面:第03版:读咸宁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宋玲玉)10月27日上午,嘉鱼县人民法院对武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某建筑公司”)、被告人祁某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该案是咸宁市公检法联合启动“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以来,全市首例公开宣判的拒执犯罪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武汉某建筑公司因拖欠嘉鱼某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双方经嘉鱼法院诉前调解达成还款协议,法院依法裁定该协议生效,明确了武汉某建筑公司的还款义务。

  协议生效后,武汉某建筑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货款长期拖延未付,嘉鱼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合法债权陷入“兑现难”困境。2023年,被告人祁某某作为武汉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逃避执行,设立全资子公司并转移建筑资质,随后以1200万元价格转让子公司股权。即便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祁某某仍未如实申报财产,且将股权转让所得款项用于家庭开支、偿还个人债务等,导致申请人债权长期无法实现。

  嘉鱼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武汉某建筑公司及被告人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武汉某建筑公司明知法院生效裁定内容,且收到执行文书后,在获得1200万元股权转让款这一可支配收入的情况下,既不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也不将款项用于履行债务,反而擅自处置资金用于非执行用途,或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或用于个人消费,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关于单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祁某某作为武汉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主管人员,主导了财产转移、股权处置、资金挪用等一系列拒执行为,对公司拒执结果负有直接责任,其个人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综上,法院结合案件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