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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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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范

日期: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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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1版:今锐评       上一篇    下一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近日印发《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引导企业依法合规实施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就业,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制度作出了原则规定。

  然而,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企业滥用竞业限制制度的问题,影响劳动者就业择业权和职业发展,也有少数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刻意规避违约责任,侵害企业利益。

  为防止企业随意界定本企业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不当扩大实施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指引明确,属于行业内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中接触到的仅为企业一般经营信息,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企业不得将未知悉或未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

  具体来看,企业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劳动者及时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宜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