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袁立新 通讯员陈桥 陈煜尧)记者日前从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一起骗取国有企业“过桥资金”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被分别判处10年和6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两被告人继续向被害单位退赔损失87万元。同案犯孙某某和黄某相应领刑。
2022年9月,周某某、廖某某等人伪造征信报告、资产负债和利润表等资料,私刻“湖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骗取咸宁市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宁金融公司)“过桥资金”135万元,用于个人还债、消费、放贷等。其间,孙某某、黄某按照周某某、廖某某要求,分别冒充银行行长、银行客户经理在“银行续贷说明书”“银行风险承诺书”上签字,廖某某在上述资料上加盖了伪造的印章。此后,廖某某仅支付2.25万元利息。
2022年11月,周某某又介绍杜某某(另案处理)向咸宁金融公司申请300万元“过桥资金”,并告知私刻印章的店铺地点。2023年2月初,杜某某使用伪造的资料申请时被咸宁金融公司发现,该公司经倒查发现廖某某等人提交的“过桥资金”申请资料造假。
经咸宁金融公司多次催告,廖某某、周某某合计还款13万元。2023年2月21日,咸宁金融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周某某等人还款11万元。
咸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捏造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孙某某、黄某明知他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维护国有资金安全,在审判阶段,咸安区法院积极督促被告人赔偿损失,已退赔被害单位48万元,尽最大力度为被害单位追赃挽损。
近年来,咸安区法院积极服务大财政体系建设,通过严厉打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财政资金安全的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国有资产安全,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健康运行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