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高温下的劳动者撑起“法治遮阳伞”
日期:07-19
随着本周40天加长版三伏天的开启,高温下的劳动者权益保障备受关注。近日,咸宁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出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公开提示函,提醒全市各用人单位,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关心关爱举措、合理调整工作时间、落实高温津贴待遇、完善防暑降温措施,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这份提示函来得及时,既是提醒,也是普法。
如合理调整工作时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再如大家关心的高温津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劳动者还有一些专“暑”权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由此可见,高温下的劳动者依法享有“一揽子”权益,这些并不是用人单位可有可无的“福利”。
维护高温下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相关部门职责明晰。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各级工会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规定;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要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关心关爱劳动者身心健康,落实好防暑降温各项措施。
维护高温下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念好“法”字诀。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既普法又执法,坚持两手抓、两促进,带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让劳动者善于用法、用人单位自觉守法,为高温下的劳动者撑起“法治遮阳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