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方达星 通讯员 陈桥)面对赔偿能力有限的肇事者与家庭经济不宽裕的受害者,如何在矛盾中平衡法理和情理?近日,咸安法院温情执行了一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帮助两名少年悔过自新。
2021年10月,小强(化名)和小杨(化名)合租了一辆电单车,强仔驾车载着小杨行驶时,不慎将路边的行人文奶奶(化名)撞倒,文奶奶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强犯交通肇事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文奶奶的女儿洪婶(化名)36.5万余元;同乘的小杨明知租来的电单车不能载十二周岁以上的人,自身具有过错,法院判其赔偿洪婶17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小强和小杨没有履行赔偿义务,洪婶于今年1月向咸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局办案干警袁四祥受理后,通过线上线下查控,发现小强和小杨名下没有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又经多方调查,了解到二人均是外地人,刚大学毕业不久,无固定工作,家中经济困难,父母或在外打零工勉强维持生计,或因疾病无法工作,且小强又尚在服刑,实在没钱履行赔偿义务。
另一边,洪婶的日子也不好过,不仅要遭受着这场突如其来事故带来的巨大精神痛苦,还要承担母亲去世的丧葬费和医疗费,而她的家庭经济并不宽裕,也在为日常生活开支焦头烂额。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维护,两名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也不得不考虑,如何在矛盾中平衡法理情理,让执行既有温度又有力度,是袁四祥面临的难题,也是执行干警无法回避的问题。
“虽然你们家庭困难,但作为年轻人也要有担当,既然犯了错,就要勇于承担,这样才是男子汉!”“洪婶,他们两家确实生活艰难,没有赔偿能力,如果给两个年轻小伙子上了失信人名单,他们以后都找不到好工作,而他们的人生也才刚刚开始……”面对两难局面,袁四祥一方面做小强和小杨的工作,对其释法明理,告知其生活困难不能作为免除法定义务的理由;一方面,向洪婶介绍二名被执行人的难处,希望可以体谅。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小强支付10万元赔偿款,小杨支付6万元赔偿款,洪婶自愿放弃剩余案款。
“对不起,我真的很抱歉……”“洪婶,我真的知道错了,我对不起文奶奶,也对不起您……”在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时,小强和小杨声泪俱下,不停地向洪婶鞠躬道歉。
“知错能改,就是好孩子……”看着和自己小孩差不多大的小强和小杨,洪婶最终选择了原谅。
据悉,考虑到洪婶家经济条件也很困难,咸安法院决定为其申请司法救助款,帮其渡过生活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