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庞赟)从本月(11月1日)开始,我市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等被执法部门查处的轻微违法者,可以申请通过参加社会服务来代替处罚。
近日,市政府印发《咸宁市轻微违法行为社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标志着这一办法在我市正式实施。
社会服务是指交通秩序劝导、环境卫生整治、法治宣传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服务。
根据《咸宁市轻微违法行为社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市民违反《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如驾驶车辆行经路口、人行横道和积水、泥泞、易产生扬尘的路段时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礼让;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等),经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认定并符合适用社会服务条件的,可以适用。
适用社会服务应当同时符合违法行为人是初次申请社会服务、对违法行为的拟罚款金额在二百元(含)以下、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人自愿申请参加社会服务,且能保证社会服务的时间等条件。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前告知时,应当同时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选择接受罚款处罚或者履行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选择履行社会服务的,原则上当场履行;不具备当场履行条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开具《社会服务有关事项告知书》,由违法行为人签字确认。
违法行为人参加社会服务时长不少于半小时、不超过两小时,可以视情况分次进行。违法行为人按照要求完成社会服务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处罚。
据悉,实施轻微违法行为社会服务,主要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一步提升文明创建工作水平,积极探索社会治理新模式。通过让违法行为人参与社会服务,深入了解城市管理工作,切实提升其守法意识与社会责任感,改变过去以罚代管、屡罚不改的现象,通过疏堵结合的柔性执法模式,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助力城市文明建设。
据悉,《咸宁市轻微违法行为社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从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