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市场监管局:禁止发布烟草广告
日期:11-14
本报讯(通讯员 徐世聪)11月8日,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烟草广告发布相关问题向全县各烟草制品经营者和广告经营发布单位提醒告诫。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含电子烟)制品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APP、公众号等发布烟草及电子烟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含电子烟)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全县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恪守主体责任,不得承接、制作、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烟草、烟草制品及变相烟草广告(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的监测、监管、执法。各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各烟草销售点(含商场、超市、副食品店等场所内部)已发布的违法烟草广告须立即拆除、停刊、停播、停发。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广告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