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公积金“认房不认贷”三问三答
日期:10-25
●记者 黄兰芬
日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了《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调整为“认房不认贷”。
这个新政策施行多久,具体是指什么……针对市民近期提出关于“认房不认贷”的热点问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整理并解答。
一、“认房不认贷”新政施行时间?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9月20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其中第十九条明确指出:“缴存职工申请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按首套利率执行;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有一套成套住房,没有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也按首套利率执行。”
咸宁各县、市、区执行的住房公积金“认房不认贷”政策一致。
二、房屋套数如何认定?只用查自己名下的住房就可以了吗?
答:职工住房套数认定以家庭为单位。住房套数认定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住房。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要到购房当地的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登记在家庭成员名下住房套数。
三、如果在咸安区有两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到嘉鱼县再买一套住房,是否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嘉鱼县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按首套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