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问:购房时,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与实际房屋交付不一致,如何解决?
答:有律师表示,开发商在广告中的宣传是一种要约邀请。
根据《民法典》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出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而开发商做广告,其意只在通过广告招揽购房者,然后再商谈具体买卖合同的内容。因此,广告不具有合同的效力,对开发商没有任何约束力。
市民可以在购房合同中签订补充协议,要求开发商将广告中的承诺写入合同,或作为合同的附件,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保证权益不受损害。 (黄兰芬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