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3-23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武汉晚报

母女对簿公堂,法院依法分割财产

日期:03-04
字号:
版面:第12版:律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孙小英律师

    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社会职务

    武汉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律协老年人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

    婚姻、家庭、继承、养老服务、家庭赡养、意定监护、老年人财产保护、老年再婚的婚前财产安排与继承规划、失能老人监护与财产管理。

    近日,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王建国(化名)因病去世后,其名下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及一笔拆迁补偿款的分割问题引发三个继承人激烈争议。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录音证据,对遗产范围作出认定,并依照法定继承原则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王建国与妻子李秀英(化名)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王芳(化名)和小女儿王丽(化名)。王建国于2025年1月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名下遗产包括多笔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以及一套老房子的拆迁补偿款。

    王建国的妻子李秀英及两个女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遗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王芳遂将母亲和妹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庭审中,李秀英和王丽共同辩称,王建国生前已对房屋拆迁款作出安排:2021年老房拆迁获补偿款320万余元,2023年7月王建国将其中160万元转给李秀英,并向两个女儿各转50万元,自己留了60万元。李秀英称,这笔160万元是其个人财产,不应再作为王建国的遗产分割。

    为证明这一主张,李秀英提交了2023年4月王建国与家人的谈话录音。录音中,王建国明确表示:“你妈妈的160万元,她怎么分配,她自己考虑,我不管。”另外提交了2023年7月王建国给李秀英、王丽、王芳的转款的流水。

    王芳则主张,160万元虽是转给母亲,但在父亲死亡时,母亲名下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有一半作为父亲的遗产。

    【裁判结果】

    法院查明:录音反映真实意愿,且拆迁款已分割,160万元属母亲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录音内容与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能够反映王建国生前对拆迁款的分配意愿。其将160万元转给李秀英,并明确表示由李秀英自行处理,结合其向两个女儿各转50万元的行为,应认定该160万元已转化为李秀英的个人财产,不属于王建国的遗产。但对于该笔款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理财收益,法院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综合考虑李秀英年逾七旬且长期与王建国共同生活、尽主要扶养义务等因素,法院酌定遗产按李秀英继承40%、王芳继承30%、王丽继承30%的比例进行分割。

    最终,法院对王建国名下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以及李秀英名下属于遗产的部分作出详细分割,并明确各继承人应得的金额。同时,对不属于遗产的丧葬抚恤金,在扣除实际支出后参照遗产原则分配。

    【律师解答】

    家庭财富传承,“早规划”胜过“打官司”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定继承纠纷,核心争议在于拆迁款的性质认定。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体现了两个关键法律原则:

    一、财产性质由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个人财产,是“意思表示+交付行为”双重确认

    王建国生前拆迁款320万元,其中的160万元转账给李秀英,并有录音证明其明确分配给妻子个人支配的意思表示,这构成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效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该款项已从“共同共有”转化为李秀英个人财产,不再纳入遗产范围。这警示我们:家庭成员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务必明确法律性质——是赠与、借款还是代管?口头约定虽有效,但书面证据更稳妥。

    二、法定继承中的“贡献度”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法院判决李秀英继承40%份额,正是基于其高龄、长期共同生活及主要扶养义务的综合考量。继承法不仅追求财产分割的公平,更注重对家庭责任承担者的倾斜保护。

    律师建议:

    对长辈:趁意识清醒时订立遗嘱,明确财产归属,避免子女日后纷争。遗嘱形式可以是自书、代书或公证,关键是表达真实意愿。

    对子女:老人离世后,先厘清财产范围——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遗产,做到心中有数再协商。

    对证据:老人生前的话语、书面材料注意留存,协商不成时这些都是关键证据。

    对争议:协商无果及时诉诸法律,法院判决虽刚性,却能定分止争,反而有利于亲情修复。

    家庭财富传承,“早规划”永远胜过“打官司”。

    栏目主持人:程艳 

    法律咨询邮箱:whwb202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