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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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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武汉晚报

受害人损失是否按照外伤参与度赔偿?

日期: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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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1版:律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张之喜 主任律师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社会任职

    第九届(2023—2027年)湖北省律师协会行业党建工作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六届、第七届武汉市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届武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武汉市武昌区“七五”“八五”普法宣讲团成员

    武汉市武昌区睿和天下调解中心理事、调解员

    部分荣誉

    武汉市十佳“群众满意社区律师”称号

    湖北省司法厅“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湖北省律师行业党委2019年度“优秀党员律师”称号

    被中共武汉市司法局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被中共武汉市武昌区司法局委员会评为“我为群众办实事优秀党员”

    被武汉市委宣传部、武汉市司法局评为“2016—2020年全市普法工作表现突出个人”

    多次被武汉市司法局评为“百名优秀村(居) 法律顾问”

    专业领域

    损害赔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等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赔偿金额是双方争议焦点。当受害人自身有基础性疾病、交通事故仅为轻微诱因时,赔偿责任是按全额标准计算,还是依外伤参与度比例扣减?交强险赔偿责任是否也需结合外伤参与度调整?这些问题既是司法实践的待解难点,更直接影响各方当事人实体权益。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4日10时43分,王某驾驶小型汽车行至洪山区烽胜路(白沙洲大道至白沙四路)路段,与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孙某被救护车送医,CT检查诊断为“主动脉夹层”,即入重症监护室(ICU)治疗。住院15天,共产生医疗费143000.21元。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在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段未确保安全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未下车推行,负事故次要责任。

    因孙某既往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2020年因冠心病行冠脉支架植入术,长期服药但未规律监测相关指标。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就损失与事故的关联性产生争议,分别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以及伤情与伤残的关联性及参与度申请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主动脉夹层系在原有病理基础上,由此次外伤诱发,交通事故外伤与损害后果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为5%—15%(建议取10%);孙某构成八级伤残。

    孙某主张:案涉事故由王某引发,王某及保险公司应对其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辩称: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孙某既往有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及冠心病病史,自身血管存在明显病理基础;本次事故中外伤程度较轻,其伤后即发现主动脉夹层,交通事故外伤与损害后果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为5%—15%。王某认为孙某的全部损失应按10%的外伤参与度计算,且保险公司已完成全部赔偿,其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系强制性保险,具有强烈社会保障属性。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承担基本保障及及时填补受害人损失的功能。我国交强险立法未规定确定交强险责任时,需依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免责事由仅限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即便投保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在无责限额内赔偿。故孙某自身体质及健康状况对伤残后果的参与度,不能作为减轻交强险法定赔付义务的考量因素。

    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区分处理:实际发生的损失,不考虑外伤参与度,王某对该类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70%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定型化赔偿项目(如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10%外伤参与度,王某按70%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98000元;王某赔偿96263元(其中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按照70%的责任比例计算。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70%责任×10%参与度计算)。

    【律师解答】

    外伤参与度,指交通事故所致外伤与受害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程度。根据《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5%—15%的外伤参与度属“轻微因果关系”,即受害人损害后果主要由自身疾病导致,交通事故外伤仅起诱发或促进作用。本案核心争议为外伤参与度的适用范围及规则,需结合相关法律原则、交强险法律属性及案件事实综合判定。

    其一,交强险不考虑参与度系法定原则。交强险制度旨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分散社会风险,避免受害人因责任方经济能力不足无法及时获得救治。无论投保方是否有责,承保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以保障受害人获得救治或补偿。若因受害人体质状况或基础疾病扣减交强险赔偿责任,将削弱其社会保障功能,违背立法宗旨。

    其二,外伤参与度仅适用于与自身疾病关联的定型化赔偿项目。根据鉴定意见,孙某主动脉夹层虽属自身疾病,但交通事故引发的情绪激动、血压波动确实促进了病情发展。孙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系事故后治疗损伤的必要支出,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按参与度扣减,将让受害人承担事故产生的必要开支,违背损失填平原则。因此,仅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定型化赔偿项目按参与度扣减,既体现事故的轻微诱因作用,又保障受害人基本权益。

    其三,本案中孙某的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属疾病范畴,非自身体质问题,且交通事故仅为轻微诱因,并非伤残唯一原因;损害关联度不同。指导案例中受害人骨折与骨质疏松关联性强,难以区分影响度。本案中孙某因主动脉夹层入院,鉴定意见明确“此次外伤程度较轻”“交通事故外伤与损害后果为轻微因果关系”,事故与伤残缺乏密切关联。

    实践中,许多车主仅投保交强险,但在基础疾病诱发伤残的案件中,损失往往超出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律师建议:车主应根据自身经济状况,投保不同保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降低个人赔偿责任风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主动申请外伤参与度鉴定,为后续定型化赔偿扣减提供重要依据;受害人在索赔时,应区分事故直接损失与因自身疾病治疗产生的损失,并提供医疗费发票、病历等证据,确保损失主张合法、合理。

    栏目主持人:程艳 

    法律咨询邮箱:whwb202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