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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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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武汉晚报

司机交通事故身亡获三重赔偿

日期: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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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3版:律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汤俊杰律师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银行与保险法律事务部专职律师,毕业于天津工业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

    业务领域

    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案件、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承运车辆司机因其工作危险系数较高,承运车辆所属企业通常会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险。与其他车辆相撞,既属于交通事故又属于工伤,承运车辆司机能否同时获得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道路客运承运人险、工伤保险的三重赔偿?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2年9月,王某(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在甲公司(注册地襄阳市襄州区)从事长途客车驾驶员工作,甲公司未跟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王某驾驶的鄂F号客运车辆由第三人杨某出资购买登记挂靠在甲公司,王某由杨某聘用和管理,报酬也由杨某发放。2022年9月,王某驾驶鄂F号客运车辆,在浙江省溧宁高速丽水段与张某(户籍地河南省)驾驶的豫P号重型半挂车追尾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甲公司为鄂F号客运车辆向平安保险公司襄阳分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每座赔偿限额120万元。张某驾驶的豫P号重型半挂车的牵引车向华安保险公司河南省周口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王某家属委托律师,启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诉讼、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理赔诉讼和工伤(亡)保险待遇诉讼。

    【裁判结果】

    本案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律师接受委托后,启动三个案件,为维护当事人最大权益,争取同时获得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道路客运承运人险、工伤(亡)保险的三重赔偿。

    第一个案件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地在浙江省,管辖法院选择事故发生地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理由是浙江省死亡赔偿金最高。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某家属各项损失1516514.50元,包含死亡赔偿金1425360元(20年×71268元/年),丧葬费6115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华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8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不足部分1336514.50元,按责任比例,由华安保险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即400954.35元(1336514.50元×30%),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共计赔偿580954.35元。

    第二个案件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依据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合同,因王某户籍地是襄阳市宜城市,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不能选择事故发生地,选择被保险人所在地宜城市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那么将会出现王某家属各项损失是适用浙江省赔偿标准还是湖北省赔偿标准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因选择在宜城市人民法院起诉,死亡赔偿金标准适用松阳县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的浙江省标准计算,还是按照受诉法院湖北省标准计算?(浙江省71268元/年、湖北省44990元/年)。为此,律师经过查询,找到《人民法院报》2016年11月24日第六版的法院案例,法院裁判理由:同一事故中所产生的赔偿金额,应当具有同一性,不应因先后受理法院的不同而不同。先判决的松阳县人民法院已经对王某家属各项损失予以认定,后受理的宜城市人民法院应当对已经生效的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予以确认。最后经过律师代理,宜城市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平安保险公司应按照道路客运承运人险向王某家属赔偿剩余金额935560.15元(1516514.50元-580954.35元)。

    第三个案件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因甲公司未给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王某驾驶的鄂F号客运车辆由第三人杨某出资购买登记挂靠在甲公司,王某由杨某聘用和管理,报酬也是由杨某发放。首先要进行劳动关系和工伤(亡)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之规定,由甲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过律师代理,本案可以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直接向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亡)认定,最后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王某为工伤决定书。但因甲公司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王某家属无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之规定,代理律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由甲公司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甲公司负债较高,偿债能力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最后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甲公司向王某家属一次性支付10万元。

    【律师解答】

    本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赔偿和工伤(亡)赔偿三重竞合的情形,经过律师的维权,王某家属同时获得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80954.35元、道路客运承运人险935560.15元、甲公司工亡赔偿10万元,共计1616514.50元的赔偿金额。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并行不悖,受害方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而承运车辆司机因承运车辆的特殊性,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险,在符合保险合同条款情况下也应当同时获得赔偿。

    栏目主持人:程艳 

    法律咨询邮箱:whwb202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