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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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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武汉晚报

同事借钱套路深,签字“见证”变贷款

日期: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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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0版:律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刘志辉 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道海悦社区社区律师、武汉市江岸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公益律师

    近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典型的借名贷款转借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民间借贷合同因资金来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判令被告陈某向原告张某返还本金并赔偿相应损失。该案折射出借名贷款、违规转借等行为背后潜藏的多重法律风险,为市民日常资金往来敲响警钟。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多年同事,两人在工作中建立了一定的信任关系。2024年8月,陈某找到张某,声称自己因投资项目资金缺口较大,需要办理贷款,但银行要求有见证人在场协助办理手续。陈某信誓旦旦地表示,张某仅需作为“见证人”签字,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还提及自己在武汉拥有私企股份,还款能力有充分保障。

    出于对同事的信任,张某答应了这一请求。随后,陈某将张某带至财富大厦办理相关手续,在陈某的全程安排下,张某在一系列文件上签了字。不久后,张某名下中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两个账户陆续收到合计515700元的资金,按照陈某的要求,这些款项到账后便被全额转入陈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200000元于2024年8月20日转账,100000元于2024年8月21日转账,215700元于2024年8月20日转账。

    同年12月,陈某再次以相同理由找到张某,请求其继续以“见证人”身份协助贷款。张某再次应允,随陈某前往同一地点办理手续。此次,张某名下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三个账户共收到贷款资金360000元,这些资金同样在到账后立即转入陈某的账户,转账分多次完成,2024年12月5日转账5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后续又于12月6日、7日、9日分别转账50000元、50000元、10000元。

    在此期间,双方先后签订了五份《还款协议》,对每次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违约金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协议中还专门写明,张某为追偿借款所支出的律师费、担保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均由陈某承担。然而,陈某在2024年9月18日至2025年7月19日期间仅陆续偿还了71320元后,便突然失联,不再履行还款义务。这导致张某沦为贷款机构的催收对象,无奈之下,张某委托律师将陈某诉至法院,提出返还借款本金819720.32元、赔偿经济损失77921.26元(含律师费)并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张某提交了《还款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及陈某当初请求帮忙的短信记录等关键证据,用以佐证案件事实。

    【裁判结果】

    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张某出借给陈某的全部款项均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虽然双方签订的五份《还款协议》约定借款合计875700元,且张某已实际将款项交付给陈某,双方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交付时成立,但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法院综合全案事实,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情况,作出如下判决:其一,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返还款项819720.32元;其二,陈某向张某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截至2025年9月10日的损失金额为8628.87元,此后以819720.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的标准,自2025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返还之日止;其三,陈某向张某赔偿律师费损失20000元;其四,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此外,该案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6388元,由原告张某负担246元,被告陈某负担6142元。

    【律师说法】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贷合同必然无效

    本案的核心法律焦点在于涉案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从立法目的来看,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有着严格的审批流程和监管要求,其设立初衷是满足社会生产经营、个人合理消费等正当资金需求。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再进行转贷的行为,不仅规避了金融监管,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还可能放大金融风险,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本案中,张某出借的全部资金均来自金融机构贷款,其与陈某之间的借贷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五份《还款协议》均无效。

    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与损失赔偿有明确规则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并非所有权利义务都归于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对此作出了清晰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陈某基于无效合同取得了张某转借的875700元借款,依法负有全额返还的义务。法院在核算时,按照“先支付到期应计资金占用费、后冲抵借款本金”的顺序,结合陈某已偿还的款项,最终支持了张某主张的819720.32元本金返还请求。而对于损失赔偿,因陈某未及时还款导致张某产生了资金占用损失和律师费支出,这些都属于因合同无效产生的合理损失,应当根据双方过错进行分摊。

    过错责任划分,需结合行为主动性与认知能力

    本案中,法院认定陈某负主要过错,张某负次要过错。陈某是涉案借贷行为的发起者和主导者,其以“找见证人协助贷款”为名,实则授意、诱导张某以个人名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并转借给自己,从一开始就具有明确的主观意图,且其作为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未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还采取躲避方式逃避责任,是导致合同无效和纠纷发生的核心原因,理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而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独立判断行为风险的能力,却轻信陈某的口头承诺,在未充分了解贷款文件内容、未核实贷款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贸然以个人名义签署贷款文件,将贷款资金转借他人,忽视了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对合同无效及自身损失的产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正是基于这一认定,法院判决张某自行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

    高额违约金条款失效,合理损失才获支持

    张某在诉讼请求中主张了包含高额利息在内的经济损失,但法院仅支持了律师费和部分资金占用损失,这也是合同无效带来的重要法律后果之一。

    法院酌情支持的资金占用损失,是以年利率3%为标准计算的,这一标准兼顾了资金占用的实际成本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属于填补张某实际损失的合理范畴。而律师费20000元是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必要费用,且双方在协议中已有明确约定,同时该费用的产生与陈某的违约行为直接相关,因此法院全额支持了这一诉求。

    栏目主持人:程艳 

    法律咨询邮箱:whwb2025@163.com